一、危大工程的范圍補充
結合我市實際,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大工程范圍進行補充,其中危大工程范圍在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附件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基礎上補充三項:
(一)單層層高較高,連墻不能滿足2步3跨設置條件的腳手架工程。
(二)簡支橋梁拆除工程,10米≤橋板跨徑。
(三)有限(密閉)空間作業。
(建辦質〔2018〕31號)附件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基礎上調整、補充四項:
(一)開挖深度超過4m(含4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4m,但地質條件和(或)周邊環境條件復雜(鄰近道路、市政管線、地下設施、周圍建構筑物)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三)專業廠家制作且為非定型(異型)的高處作業吊籃。
(四)簡支梁橋拆除工程,13米≤跨徑。
(五)有限(密閉)空間作業。
二、建立市級危大工程專家庫
(一)完善寧波市危大工程咨詢專家庫(以下簡稱市危大專家庫),對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超規模危大工程專家論證咨詢專家進行統一誠信管理,并將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二)市危大專家庫的專家按照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特點分為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與腳手架、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鋼結構安裝工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水下作業工程、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應急處置十類專家。
(三)專家應當從市危大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專家年齡原則上控制在65周歲以下,并應有固定的工作單位。確需邀請庫外專家的,施工單位應將專家專業、技術資格、主要工作經歷等信息告知項目監督機構,征求項目監督機構意見。
三、超規模危大工程專家論證管理
(一)對于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施工單位委托有關單位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有關單位應安排專人參加專家論證會。
(二)論證會召開前3個工作日,施工單位應將經企業和監理單位審核合格的專項施工方案提交給論證專家組成員。
(三)專家應在論證會召開前將書面個人意見提交給施工單位或其委托有關組織。
(四)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需要現場踏勘的,項目各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應陪同專家組進行現場踏勘,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五)專家論證結論為“修改后通過”的,專家意見要明確具體修改內容,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專家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書面修改意見記錄,并履行有關審核和審查,書面修改意見記錄經論證專家組組長簽字并明確結論;專家論證后結論為“通過”的,施工單位可參考專家意見自行修改完善;專家論證后結論為“不通過”的,專項施工方案修改重新報審后應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四、進一步強化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
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住房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實施<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辦質〔2018〕31號)要求,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深基坑工程
1、自2021年4月1日起,基坑支護禁止使用錨桿(索);基坑開挖2倍深度范圍內有即有車輛通行道路的深基坑工程,基坑支護,禁止采用拉森鋼板樁、PC樁。
2、對于采用卸土方式減小基坑開挖深度的基坑工程,在確定其危大工程分類時,基坑開挖深度應以場地初始標高為準,如無場地初始標高數據,則以用地紅線外側地面標高為準。
3、開挖深度超過4m(含4m)深基坑工程,施工單位應委托具有監測能力的監測單位進行第一方監測,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監測能力的監測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第一方監測單位與第三方監測單位不得為同一監測單位。
4、按分段分層開挖的深基坑,建筑主體施工前深基坑封底澆筑應完成,按分區開挖的深基坑,設計單位應在圍護結構設計時設置分區開挖封隔措施。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與腳手架
1、加強新型工具式腳手架及支模架的推廣使用。自2021年7月1日起對新開工工程搭設高度6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須選用承插盤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腳手架及支模架;2022年1月1日起對新開工申報省級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工程的腳手架及模板支撐系統須選用承插盤扣式等新型工具式腳手架及支模架。
2、各地各項目應加強對模板支撐架工程構件材料質量的送檢抽檢管理,保證送檢批次、材料質量等均符合要求,嚴禁使用檢測不合格的構件材料。
五、嚴格落實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責任
(一)建設項目各方主體應全面落實危大工程的安全生產責任,建設單位要履行首要責任,施工單位要承擔主要責任,監理單位要落實監督責任。項目各方參建單位要注重危大工程的事前、事中管控。
建設單位應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必要時進行專項設計。
監測(監控)單位應嚴格按方案進行監測(監控),并及時報送監測(監控)成果。
施工企業應健全企業(項目)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專項施工方案編審、驗收、交底、監測、安全巡視、監測報警處置、安全檔案建立等制度,從方案的編審、驗收、安全巡視、安全檢查等環節強化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鼓勵施工企業邀請原專項施工方案論證專家組成員參加驗收咨詢。
監理單位應結合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開展巡視檢查,發現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或責令停止施工;對于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應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建部門。
(二)各地住建部門、安全質量管理服務機構應根據安全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進行抽查,并加強危大工程施工關鍵環節(專家論證、驗收、監測監控)管控,嚴肅處理不按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的行為。
(三)市住建局對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危大工程的安全管理開展指導督查,將各地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情況納入安全生產考核。
六、其他事項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凡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超規模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報告
附件2超規模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個人意見
附件3超規模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專家論證意見修改記錄表
另外,宜昌市住建局近日發布了《關于公布<宜昌市建設工程推廣、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技術、材料、工藝和設備目錄(第一批)>的通知》,通知提出:
1、全面推廣使用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替代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碗扣式、輪扣式等定型腳手架;
2、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使用輪扣式、碗扣式等定型鋼管模板支架。
3、18 層及以上的高層建筑,全面推廣使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作業安全防護平臺),替代懸挑式腳手架。